《中国河湖大典》长江卷复审工作-水电知识网-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欢迎您访问水电知识网。

水电知识网——水电知识的资源中心和服务中心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传媒集团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全国优秀出版社、全国先进出版单位、全国文明单位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合作伙伴

打造水电知识资源中心、水电知识服务中心

水电知识网»资讯»出版传媒资讯»《中国河湖大典》长江卷复审工作

《中国河湖大典》长江卷复审工作

水电知识网

长江分支专家组组长 季昌化

2009-01-06

  《长江卷》的释文共有1600条。特长条1条,长条12条,中长条37条,占总数的3%;短条和短短条约占60%。参加编写的有长江委和流域的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粗略统计,参编人员上千人,参与统稿和审改的专家上百人。完成送审稿之前,各省少则修改了三四遍,多的达六七遍,历时三载有余。长江委专家组从编写工作伊始就直接参与了全过程,调查研究,具体指导,通过实践自身也不断学习提高。对于100条左右以下的省的初稿,我们大都逐条阅改过,或提出修改意见,或加以具体修改,反馈下去。对于200、300条大省的稿,也逐条审改过1/3~1/2。我们参加了各省的初审会,充分交换意见,提高了送审稿的质量,为复审创造了良好的基础。

  从审读过的初稿和送审稿来看,大部分文稿虽经修改基本上达到了部颁《编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但从高标准来看仍有不足之处。特别是由于参编人员来自不同专业,知识面不同,写文章的风格不同,对规定的具体理解不尽一致,在内容的取舍、文章的编排、行文的习惯等方面难求一致,释文的质量难免参差不齐。这就要求通过复审,精心修改,精益求精,从整体上提高全卷的质量,更上一层楼。复审修改不可能再上下反复,除个别条文要再请下面补充修改外,只能由复审专家一次修改定稿。因为审改的内容量大,有400多万字,仅靠长江委专家组4人就需要很长的时间。为了争取在半年内完成,我们决定从各省聘请38位专家,共同组成复审组。所聘请的专家都是各省专家组的负责人或骨干,长期从事大典编写工作,熟悉规范要求,熟悉本身情况,有经验,有较高的文字水平。

  按照《审稿规则》的要求,“每个条目至少应有两人进行通读”,“并修改成复审稿”。为此,我们将复审组专家分成4个组。各省来的专家审改其它省的文稿。每位专家要审改100万字左右文稿。为了使专家审改后的稿子从各方面尽可能达到一致,至少要相近,在动手审改之前我们专门进行了复审研讨。专家们就初审阶段碰到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以求在认识上达到一致。

  下面汇报我们研讨过的部分内容和意见。

  1.关于条目编号。一律采用长江委编制的“条目总表”中的编号,不用个别省自定的编号。条目如有增删,按“条目总表”的编号原则插补,以便全书出版时统一编号。

  2.关于层次标题,按照《〈中国河湖大典〉编纂工作若干问题的说明》(2008年4月16日颁发,以下简称《说明》)的规定及其精神,1000~3000字(中短条)只设一级层次标题,3000字以上的条目一般设两级层次标题,尽量少设三级层次标题。这次审改时尽可能删去三级层次标题。对于短条和短短条,我们曾建议分为四至五个自然段,现“送审”稿中有的分六七段,最多的达八段,太多了,这次审改时尽量合并减少。

  3.关于“题解”,讨论过3个问题。关于河、湖、库在水系中的定位,即题解的第一句话,商定只提及已列条的上一级河流,不要再往上写。如“太白河是褒河的一级支流。”而不需写成“太白河是汉江的一级支流褒河的支流。”因为条目编号是按水系一级级顺次编下来的。二是对河流的曾用名或别名,应选较知名的或较有意义的写一两个或两三个即可,不需所有的名字都写到,有的达四五个。也不需要把历史上的更迭或缘由都细写,因为没有多大实用意义。三是题解中不写该河的发源地、河口、河长等内容。

  4.概述中关于水系的记述,干流只需写河源地、河口地和总河长,不需细写沿程地名,也不需写上、中、下游的分段情况,这是应当写在“纪实”中,避免与“纪实”中的内容重复。关于支流,按照《说明》的规定,“一般只点明流域面积100平方千米以上支流的条数和其中极重要的支流和河湖名称”,应将一般支流的名称删去。但对支流在干流两岸分布情况的纪述,或按流域面积大小分类记述支流条数,可以保留,因为它有助于理解关于流域形状的描写。可以加一句:收入本《大典》的有多少条。

  5.关于河流的双源或多源,《说明》中指出,“不宜无限制地引用。对于争议不大或影响不大的中小河流,应尽量明确其主源。”对此,我们的处理意见是在“概述”中只选择一个主源写,言下之意是本《大典》认定它为主源,而对其它“主源”之说在“纪实”中说明,或作为支流记述。

  6.关于洪水、洪灾、旱灾的纪述,主要是将总体情况(从宏观上)写清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可写从某年代到某年代有记载的洪水、洪灾、旱灾有多少次即可,如果没有资料可以不写。不要过多地摘抄史志中关于某次洪水、洪灾、旱灾的纪述,一个条目摘抄一个最大(最严重)的或最有名的即可。因为这些描述的内容大同小异,而且得不出一个科学的确切的概念,对读者并无什么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洪水、洪灾、旱灾,记下发生的年代,选择特别严重的一次或两次的具体情况记述一下即可。要用科学的数据记述,尽量避免用泛泛的空洞的形容词记述。不要写得过细,例如有些条目将一次洪水的暴雨降水过程,或一次洪水的形成和演进过程写了好几十个字,甚至一百多字,这就无必要了。

  7.关于河流的治理开发,许多条目中写得过细。对于历史上的治水事件、水利工程和治理措施等,只记下那些重大的、有久远意义的或有特色的,一般“点到为止”,即只列其名,不展开描述,更不去评价。只对如都江堰、灵渠这样著名的工程(或事件)才稍为多写几笔。又如对古人修的渠、堰、塘、坝等,不需要对修造者的官衔、修建的过程、古籍中的描写等加以记述。对于早已湮没的历史上的陈迹,一般更不要纪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治理开发规划,已基本实现的可以写一写,对于基本上尚未实现的规划一般不要写,或只记下最近的一次规划。不要写一条河流规划编制和修改的历史过程、规划编制单位、审批单位等等。关于已建成的工程(未列条者)只记下其名称,其它一概不写。

  8.关于地貌地质和气候水文。对比《说明》中指出的地质状况“专业名词尽量少用,不可写得太专和过细”,“气象水文一般只写多年平均值”,“释文中有关自然和工程方面的指标和数据要关键、扼要,为社会读者关心且能读懂和理解为取舍原则”的要求,多数送审稿在这方面写得过专过细了。如关于出露岩层,不仅写了灰岩、砂岩、页岩等,还细分了什么“系”,或什么“群”的,非专业人士一般确实看不懂。审改时尽可能简化。对于大流域(长条、中长条)只写到花冈岩、石灰岩、砂岩这类大类,对于中、小流域只写到火成岩或沉积岩,对于短条和短短条可以不写。关于地质构造方面的内容都不写了。又如关于气候带,在长条和中长条中仍保留,中条及其以下的条目中将不再保留。关于每年最高月平均气温和最低月平均气温,在长条中仍保留,其它条目中不再保留。个别条目还记有最高气温、最低气温,如“受季风环流和地貌综合影响,流域中部盆地的地势封闭,增温容量,热量不易扩散,1934年8月10日,长沙出现43摄氏度的最高气温,1951年8月7日,永州市出现43.7摄氏度的极高气温。1991年12月29日,湘潭出现零下12.1摄氏度的最低气温。”这类记述都删去。

  9.许多条目在“自然资源”中都写到“旅游资源”和“土特产”两项,有的写得还比较细。要不要单列写这方面,我们吃不准。初步意见是要写也应少而精。例如土特产应当是列为国家级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景点也应当是国家级或省级的风景名胜区。或者概述中干脆不写,而在“纪实”中简要记述,“点到为止”。从初稿和送审稿看,关于名胜古迹和旅游景点总的来说偏多了。我们原来就规定了只记国家级的或省级的,县以下(含县)定的点就不写了,只写“与水有关的”,而且“点到为止”,只点名,不必记它的来历、建筑上的特点、有关的典故(故事)等。建成一个水库,往往成为当地人们休闲去处,不能作为旅游景点。距水库好几里以至十几里之外的已有的名胜古迹,不要写进水库条目中去。

  10.“纪实”中的一多一少。从送审稿和初稿来看,“纪实”中存在“一多一少”的状况,一多——地名多支流多,一少——对河道和两岸河谷的“自然状况”描述少。《说明》中提出,地名“是否只写省、县市、乡三级,省的前提已明确的只写县乡两级。只有对释文必须引用的小地名才写上。”“在纪实中遇到支流时,此支流如没有需要撰写的内容,其名字也不要写了,也不要写‘到某地左纳某河,右纳某溪’等等。”“有一些稿子中涉及的地名、河名、河段名太多,有不少很生僻,放在文中意义也不是很大。”“流向也不宜写得太细”。这些都很有针对性。小地名太多是由于两个原因:一是纪述河流流向太细,转折处的小地名就多了;二是写支流多了,汇口处的小地名跟着就多了。有的条目写流向的转折细到十多公里甚至几公里。审改中采取只写较大的转折,且不必记转折处的小地名。如只写从某地(镇以上地名)从东流折向东北流或东南流,或西北流转向西流或东流,中间小的转折就不写了;或写经某城镇折向东流,复折向东偏北流,达某城镇,中间小的转折和地名都不必写了。这些地名在地图上或示意图上应是能找得到的,否则读者难以得到什么资讯,顶多给人一个该河段曲折多不多的印象。对于支流,按《说明》的要求删改。可稍稍多写一笔,从某城镇到某城镇,左岸有多少条,右岸有多少条汇入。对于较大支流而又未列条(如流域面积大于100平方千米)的,或者由于该支流的汇入对干流带来较大影响(如流量或河宽等)的,可以记下其名称,但不再作进一步的介绍(如该河的发源地、长度、流域面积之类)。

  对于河流的自然状况(如河道及两岸河谷的自然特征等)记述较少,主要是由于没有条件对沿程作实地考察。在审阅初稿过程中,或此前召开的编写会议,一再强调过,也提出过一些具体要求,最后仍不理想。这次复审中也想不出办法补救,只能靠审改专家尽量加工。

  11.关于城镇的记述过多过细。不必要对沿河所经历的每个县城都介绍一番。特别是城镇建立与发展的沿革、经济社会状况、古迹名人,一般都不要记述。只对少数与水利或水文化关系密切而有特色的城镇加以很简要的记述。有一部分条目这方面的记述占了很大篇幅,最多的可达一半。这次审改中要大大压缩。

  12.关于现代革命遗迹,革命名城名村、革命名人的故居纪念馆陵墓、革命战斗遗址等,记述得相当多。例如江西瑞金的红井要不要写?要写它不能只写个名称,必然要把背景意义写一点,得100多字。对此有不同看法。还有关于“名人”的记述,有大名人、小名人,按什么标准选取?我认为首先应限于水利和治水有关者,其他的名人轶事都不写进《大典》了,即使是前者,也要有条件筛选一下。

  13.明确“湖区”和“库区”是指湖、库最高水位线以下水体部分,以上部分称为湖周或滨湖地区、库周。湖周和库周的范围不要记述得过大。有的条目中写某湖流域范围,我们认为除内陆湖(终端湖)外,湖泊仍是处于一个水系中,处于该河流域中,不必单独再分。直接入湖河流可按对支流的规定记述。

  对于湖泊,主要是记述它的现状,对于它的历史演变尽可能写得简要,主要也是记述近、现代的变化。有的湖泊从几千年前的成因写起,个别的甚至记述了地质年代上湖盆的演变情况,我们认为这是不必要的。

  关于湖泊和水库的水文气候情况,许多是没有直接的专门的观测资料,而是引用的所在河流或其流域的观测资料。如果所在河流是列条的,该条目中已有记述的,就不必再记述了。如果有直接的专门的观测资料,可简要记述。对于水库的水文情况,主要是记述其入库流量和水库调蓄后的出库流量。水库的灌溉和供水效益,主要用供水量来表述而不要用灌溉面积和解决多少人(畜)饮水等指标来表述,因为这种表述没有确定性,不科学。

  14. 《说明》中指出,“要惜墨如金,严格控制文字的虚胀,字数要控制在设定的范围之内”。我们虽然一直强调这一点,但从送审稿和初稿来看仍然存在较多问题,有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我们将其作为复审修改的重要任务之一,进行了具体的研讨。条目级别的设置是在释文开始编写前就拟定的,因此从许多条目可以看出编写者为满足字数要求而“凑数”的痕迹,从而造成“虚胀”。还有的编写者因“吃不准”哪些该写哪些可不写,哪些该作为“重点”,哪些可以从简,采取宁可多写一些由你去删,免得写得不够要我补充,反而费事。这也是引起“虚胀”的一个原因。进入复审修改,我们认为可放松字数“下限”,要求只严格控制“上限”,即条目的级别可以“降级”而不要“升级”。使审改专家可以大胆地删改。

  15.许多条目释文存在“概述”篇幅过长而“纪实”篇幅过短,二者不平衡现象。这个问题在复审修改时比较困难。我们只能采取将“概述”中可写可不写的内容尽量压缩,或者将应当放在“纪实”中去的或可以放在“纪实”中的移到“纪实”中去写。

  关于数据的审核,已经要求各省在初审时注意核实,各省也相当重视。复审时专家只能凭自己的经验,发现明显不合理的提出来加以校改。

手机扫一扫,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