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改革取得成效
记者今日在这里召开的第六届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国际研讨会上了解到,目前在我国,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的灌区改革实践正在广泛深入展开,并取得初步成效。
大中型国有灌区是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骨干基础设施,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效益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据统计,全国8亿多亩灌溉面积中有约一半为大中型灌区。以往的灌区建设与管理体制是:政府投资兴建取水枢纽和干支渠等骨干设施,乡村集体和农民投劳集资兴建斗渠以下的田间灌排设施,建成的灌区、骨干工程由政府组建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斗渠以下的较小工程及灌水服务由乡村集体负责。这种管理体制虽然在促进灌区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暴露出不少弊端:一是工程设施资产所有权模糊,所有者主体不到位,维护管理责任不清,特别是农村实行土地家庭承包后,许多田间工程有人用没人管,工程老化破损没人负责,影响了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二是田间灌水服务和水费征收等日常管理过多地依靠乡村基层行政组织,水费收缴中的搭车收费、截留挪用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农民交水费的积极性和工程的维修;三是灌区工程清淤维护改造等工作主要通过基层行政组织布置任务,农民出工出资不少,但总是感到是在完成上边的任务,甚至误认为“额外负担”,缺乏主人翁责任感。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大中型国有灌区在改革灌区管理体制,增强运行机制活力方面进行了大量偿试和实践,如推行多种形式的管理经营责任制、改革水费计收管理、改革人事劳动工资分配制度,以及利用水资源开展多种经营等,取得明显成效。但是在管理体制中的深层次问题,即政府及下属专管机构包揽过多事务,农民用水者在灌区建议管理中的地位、责任、权力、义务不清始终未能解决。
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就是要让用水户以灌区主人的身份参与到不同层次的管理事务中来,在许多发达国家,灌区全部由用水户自主管理、民主管理,政府一是提供扶持、服务,二是进行宏观监督。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目前各地灌区用水户参与管理主要是在斗渠或支渠以下,与农民用水关系最直接的层次上进行。主要做法与成效是:
打破以往以乡村行政区划进行管理的传统,按照渠系等水文单元组建用水户协会,它属于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性质,是目前国家在农村经费管理体制改革政策所提倡和允许的,它与以往农民群众管水组织的根本区别是具有法人地位,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它不再是灌区专管机构的下级或附属组织,而是水的买卖关系,接受专管机构的指导和服务,广大农民用水户在灌区有了主人翁的责任感。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局2001年召开水费改革听证会,与用水户协会代表平等地沟通协商灌区水费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取得用水户的理解和支持,这在以前是从来没有的,加快了灌区水费改革步伐。
明确把支斗渠以下的工程维护和经营管理责任与权力移交给农民用水协会,农民把它当作自己“份内”的事。清淤维护和改造配套筹资由协会内部民主协商研究确定,调动了农民投工投劳积极性,如江苏皂河灌区。
用水户协会直接向农民收取水费,按用水量与灌区专管机构结算,减少了中间环节和搭车收费,减轻了水费负担。如河北石津灌区。
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在我国灌区改革的实践时间不长,总体上还处于试点阶段。目前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不少地方主管领导对深化灌区管理体制改革的紧迫性和推进用水户参与管理必要性缺少了解与认识,需要加强宣传;二是多数灌区田间工程设施不配套、老化破损失修严重,不具备把它们移交给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条件,需要政府加大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的扶持力度;三是缺乏对用水户参与管理更明确的配套的法律和政策;四是许多地方农民素质和管理能力不适应参与管理的要求,需要加强培训和更多的指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