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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领会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 扎实推进出版社全面从严治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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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厚军

2017-03-17

纪委书记 王厚军
(2016年11月22日)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将全面从严治党这一重大问题列入会议核心议程,形成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思想共识,达成了“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的行动共识,出台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两部重要法规,从而将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深化、升华。十八届六中全会彰显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新发展、时代新特征,铭刻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历史新高度。

  一、正确把握全面从严治党丰富内涵
  首先,全面从严治党实现常态化。全面从严治党是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思想的核心理念,也是治国理政实践的科学凝练,更是开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新局面的根本保证。十八届六中全会,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是高瞻远瞩,把全面从严治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并把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作为根本性措施来抓,着重强调管党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做起,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严起。这充分表明,全面从严治党不是一项特殊时期的临时性工作,而是一项事关全党存亡发展的基础性工程,必须融入日常工作中,坚持常态化开展;全面从严治党也不是一场来去匆匆的政治运动,而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加强自身建设的一项战略部署,必须融入理想信念之中,坚持常态化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常态化既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管党治的坚定决心,又彰显了马克思主义政党在新时期的历史担当。
  其次,全面从严治党实现责任化。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着力维护党中央权威,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是重点,高级干部是关键。对于全体党员,党中央提出了具体要求: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必须向党中央看齐,必须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于高级领导干部,党中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率先垂范、以上率下,为全党全社会作出示范;在大是大非面前不能态度暧昧,不能动摇基本政治立场。领导干部带动全体党员、以责任明确推动责任落实的工作方针,实质上提出了对领导干部要严于普通党员,对高级领导干部要严于其他领导干部的工作要求,既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严以律己的一贯政治本色与精神境界,也表明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决态度与彻底精神。
  第三,全面从严治党实现规范化。为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公报》明确提出了四项根本性措施:一是严明党纪党规。《公报》要求,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高级干部必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必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纪律挺在前面,用铁的纪律从严治党。同时郑重强调,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党内决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二是规范选人用人机制。十八届六中全会将选人用人问题放到了一个更突出的位置,不仅将其视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组织保证,而且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各级党组织既要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同时又坚决反对在党内搞人身依附关系;既防范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种种偏向,同时又主张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的失误。三是发扬党内民主。《公报》指出,任何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压制党内民主、破坏党内民主。四是加强党内监督。《公报》明确要求,党内监督要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这在本质上明确了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同级党委监督三种重要监督形式及其作用。
  第四,全面从严治党实现具体化。《公报》提出了“五个反对”“七个禁止”“八个不允许”,这些具体规定表明全面从严治党进入了具体实施、注重成效的新发展阶段,使全体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行动有了更加明确的指引,更加明晰的约束,更加严厉的惩治,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清正廉洁的先进性特征。
  第五,全面从严治党走向制度化。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前者旨在促进党内政治生活规范化、机制化,后者特别凸显了管党治党的制度建设趋势。两份文件与之前公布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共同构筑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体系。

  二、准确理解全面从严治党新变化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常态下,反腐形势日新月异,一些新名词、新提法层出不穷、令人目不暇接。这些新词反映的是高层反腐理念的变化,正如“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这一提法的明确,现实意义重大,历史意义深远,值得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作为从事反腐战线的党员干部,掌握新名词、新提法,在工作中规范用词,准确使用纪言纪语,很有必要性和实用性。
  1.从党风廉政建设到党风廉洁建设。 党风廉洁建设一词最早出现在十八届六中全会新闻发布会上,吴玉良副书记的答记者问中,后来一再被提及。但蹊跷的是,党内监督条例还沿用党风廉政建设一词,而最近的中央纪委权威解读中,也多次使用党风廉洁建设。总之,关注近期反腐形势变化的朋友可能发现,中央纪委发布的文章中,过去我们熟知的“党风廉政建设”,越来越多地被新的表述“党风廉洁建设”所替代。有媒体指出:这绝不仅是一个字的变化,而是意味着,廉洁将不仅仅是“党”“政”两个系统的工作,更将拓展到所有的公职范围;甚至是与公权力、公职人员打交道的整个社会,未来也许也都将纳入到这一范畴。
  2.从专门机关到专责机关。《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这是在全面从严治党条件下,对纪律检查委员会职责的高度凝练和准确定位。2003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条例》将“专门”改为“专责”,虽是一字之差,实则反映了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凸显了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
  3.四种形态的表述变化。四种形态是去年9月王岐山书记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的,原先的表述为:《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总结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理念新实践,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条文(第七条),明确了执纪重点和方式方法。最新的表述改为: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4.从案件查办到纪律审查和执纪审查。 此前,中纪委“学思践悟”栏目推出《加大纪律审查力度、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之二 突出执纪特色》一文。文中称十八大以后,中央纪委把“办案”改叫“纪律审查”,把“案件室”改称“纪检监察室”,把“案件线索”规范为“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而这些都不仅仅是称谓的改变,更是内涵的深化,体现了职能的重大转变,是对党章规定的回归。如今一些重要文章的表述中,纪律审查正在被执纪审查代替,小编以为,执纪审查表述得更精准,突出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能。
  5.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强调,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可以说,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牛鼻子”工程。如今的意识形态责任制、党内监督也都提出了主体责任一词。但随着形势的变化,提法有所改变。去年颁布《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就开始使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词。“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只是字面上的变化,更是实践的发展、认识的深化。”目前中央纪委网站上,已经很少使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一词。
  6.从案件线索到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党章明确规定,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过去人们把纪委内部的纪检监察室称作“案件室”,评价干部也动不动就说“办案能力强”,好像纪委只负责办案。如果只是办案,纪委职责范围就变窄了,也不准确了。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指出:“我们的反腐应该是依法反腐,而中纪委的职责主要是管纪律管规矩,大家之前认为纪委是办案的,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也被称为案件线索,这并不规范,无论是办案还是案件线索,这都是法律用语,纪律审查不是司法检控,一个是依‘纪’、一个是依‘法’,二者不能混淆”。
  7.从巡查到巡察。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是反腐败斗争的一把利剑。十八大以来的反腐成就,巡视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巡视只能由中央、省级来开展,市县两级不能开展。有鉴于此,一些地方也借鉴巡视的做法,创新性开展巡查工作(有些地方叫巡察),取得良好成效。这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名称也统一为巡察。
  8.关于内控机制。内控机制指的是一个组织为了防范和减少风险的发生,采取权力分解、相互制衡手段,对内部业务流程进行全过程的介入和监控而制定的制度保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小编发现,这属于首次提出,之前一般提加强自我监督。
  9.从违纪违法到违纪。中央一直提纪法分开,“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之前的一些纪律审查案件通报中,最常见的一句话是“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调查”,而现在绝大多数通报都没有了“违法”二字。不仅如此,通报中更多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等“纪言纪语”。有学者认为:“这本身就是‘纪法分开’理念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不仅于此,上级要求,在审理报告、相关请示、处分决定等文书制作中突出体现“挺纪在前”要求,按照先党内后党外、先违纪后违法的原则,将违纪行为按“六大纪律”进行分类和表述,将违纪问题与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分开表述,避免纪律审查文书与司法审查报告趋同的惯性做法。
  10.从“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相比原先的表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增加了“用权受监督”,小编以为很贴切、很有必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都还是意识层面的,具体工作中用权的过程要监督,才好提失责必追究。类似的情况如“三个自信”变成“四个自信”,文化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无论是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都根源于文化自信。小编以为,相比而言,四个比三个更完整。四大危险、四种意识、四大考验皆属此类。
  当然,新的提法还有很多,大家一定也很有心得,本文权做抛砖引玉。最后,我以为还有一些基础的规范性表述需要注意,如:中央纪委不能简称中纪委,落实八项规定的主体只能是中央政治局,省级及以下称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的区别等等。总之,一定要紧跟形势,经常浏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研读新出台的准则条例等规范性文件,日常工作中准确把握和正确运用《准则》和《条例》中有关纪律语言的规范表述,切实提高我们的理论功底和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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