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忠县自来水公司拒交水资源费遭重罚50万元
(通讯员皮涛 胡珍强) 近日,忠县自来水公司因拒绝缴纳水资源费受到了重庆市水利局高达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忠县自来水公司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共在长江取水788万吨(其中2001年取水383万吨,2002年取水405万吨),按照《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忠县自来水公司应缴纳水资源费15.76万元,但该公司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拒绝缴纳。在忠县水利局多次催交未果的情况下,市水利局决定立案查处。 2003年7月8日,市水政监察总队前往忠县,对忠县自来水公司拒缴水资源费案件进行查处。经过调查取证,获取了忠县自来水公司在2001年度和2002年度的实际取水数量,掌握了该公司拒绝缴纳水资源费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7月28日,市水利局对忠县自来水公司作出了限期缴纳所欠水资源费15.76万元;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并处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据了解,这是2002年10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实施后,市水利局首次运用新《水法》的有关规定对拒绝交纳水资源费这一类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 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极为重要的保证,也是维护人类环境的极为重要的保证。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是为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而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市目前缺水形势还很严峻,据测算,全市到2005年将缺水23.08亿立方米,到2015年缺水61.53亿立方米。重庆要实现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的战略目标,迫切需要加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的统一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市水利局的有关负责人呼吁,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要进一步树立并增强水资源的法制意识和有偿使用观念,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