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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部发布《水利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中国水利报

2003-04-15

  本报讯 4月2日,水利部发布《水利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该《办法》的发布将使水利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近年来,随着水利投资逐年增加,水利科技投入渠道拓宽,总量增大,除国家财政投入大量经费用于水利科学研究工作外,各级水利部门,有关科研、高校、设计、管理等单位和社会围绕水利工作组织了一系列研究开发工作,取得了大量科研成果。但由于缺乏规范的登记办法,加之科技归口管理不顺,很多水利科技成果没有纳入行业科技成果管理范围牞科技统计结果不能反映水利科技工作的全面情况。

  《水利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明确了水利科技成果登记的范围、形式、条件及必需的材料,规范了水利科技成果登记程序。明确规定:执行国家、水利部和各流域机构各类计划(含专项)产生的水利科技成果,必须在水利科技成果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执行其他各类计划(含专项)或利用自有资金产生的水利科技成果,可以在水利科技成果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在其他部门或地方进行登记的水利科技成果,应当在水利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备案;未经登记和备案的水利科技成果,原则上不得推荐申报各类水利科技奖励和列入各级水利科技推广与转化计划;各单位的水利科技成果登记情况,将作为评价该单位的科技管理水平、承担国家级和部级科技项目能力的重要依据。

  《办法》规定,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负责水利科技成果登记的管理工作,部科技推广中心作为水利科技成果登记机构,承办水利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吴宏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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