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 开创水利发展新局面——水利部副部长敬正书就新水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案)》于8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日前,水利部副部长敬正书就新水法的有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问:为什么要修改水法,新水法的出台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1988年1月21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原水法),是新中国第一部规范水事活动的基本法,标志着我国水利建设与管理步入了法制轨道。这部法律的实施,对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加强管理、防治水害、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4年来,全社会对水利的战略地位有了更高的认识,水资源作为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逐步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水利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我国水资源问题的日益突出,原水法存在的问题和局限性也充分显现出来,主要是: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重开源、轻节流和保护,重经济效益、轻生态与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体制不顺,流域管理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影响了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综合效益的发挥;水资源管理制度不完善,特别是在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完善,致使水资源浪费和污染严重;水权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不完善,影响了水资源的优化配置;规定的法律责任可操作性不强,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给执法工作造成了困难。因此,对原水法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当前,我国面临的水资源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洪涝灾害、干旱缺水、水污染严重、水土流失等四大问题十分突出,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水利部门的责任光荣而又艰巨。新水法的颁布施行,必将促进我国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水和开创水利事业的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问:新水法有哪些特点?
答:新水法的特点,一是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近些年来,党和国家把水资源问题提到了战略高度。江泽民总书记指出:“水是人类生存的生命线,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生命线,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强调,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提出了新时期的治水方针。新水法在修订过程中,始终以党和国家的治水方针为指导,按照从工程水利向资源水利,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这一新的治水思路,总结原水法的实践经验和10多年来水利改革与发展的成功经验,努力使新水法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新水法适应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水的需要,体现了中央的治水方针和新时期的治水思路,是对我国水问题认识的一次飞跃。二是充分借鉴和吸收了国外水管理的先进经验。新水法在修订过程中,研究了许多国家的水法,并与英国有关政府部门合作,聘请国外咨询公司进行中国水法修改研究,举办了水法国际研讨会,这在我国水利立法工作中尚属首次。三是突出重点,强调针对性、科学性。此次水法修改的重点是,理顺体制,强化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流域管理,注重水资源的宏观配置;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规划与管理;把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放在突出位置,提高用水效率;适应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通过合理配置水资源,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特别是要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法律责任。四是设定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责任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问:新水法在加强水资源宏观管理和配置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首先,新水法规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新水法将水资源规划单设了一章,强调了规划的重要性及其法律地位。新水法规定,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包括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为加强流域综合规划的实施和监督,还确立了流域综合规划的规划同意书制度。
其次,新水法确立了水资源论证制度。新水法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三,新水法确立了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制度,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应当依据水的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按照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制定。
第四,新水法还确立了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度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制度以及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制度。第五,新水法特别重视各种宏观管理制度的监督管理。
问:新水法对水资源管理体制是如何规定的?
答:针对原水法规定的水资源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
理体制以及对流域管理未做规定所产生的问题,新水法强化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流域管理。新水法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考虑到水资源具有多种用途,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与保护,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有其具体的职责分工,新水法还规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这样规定,既强化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也与部门职责分工相衔接,便于操作。
问:新水法在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方面确立了哪些新的法律制度?
答:《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指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核心是提高用水效率,把节水放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发展节水型农业、工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央的上述要求,新水法在节约用水方面作出了多项规定。首先是把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作为发展目标写入总则,实行从“开源与节流并重”到“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大力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战略调整。其次,根据水资源的宏观管理和配置,在水资源的微观分配和管理上,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以及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第三,强化工业、农业、城市生活节水管理,大力推行采用节水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产品和设备。第四,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其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五,实行计划用水、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在水资源保护方面,除保留并强化了原水法有关水量保护的有关规定外,新水法特别强调了水质管理,确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一是确立了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制度,并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向环保部门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二是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三是为了管理和控制排污口,规定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问:新水法在加强执法监督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原水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过于原则,不便操作,造成执法困难。新水法在加强执法监督方面,一是单设一章“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执法权力和义务。二是强化了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问:水利部就新水法的实施有哪些考虑和安排?
答:有了法以后,关键是抓贯彻、抓落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都要把新水法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当前,首先要抓好新水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水利部将就此作出统一部署和安排,组织全国水利系统,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水政(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认真学习新水法,深刻领会条文精神,提高贯彻落实新水法的自觉性、主动性。同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也要组织全体干部和执法人员的学习,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全社会、全体公民的宣传教育活动,为新水法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社会环境。第二,要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提高执法水平,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维护水法的权威和尊严。第三,以新水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全面提高水利系统依法行政的水平,严格依法办事,努力开创水利事业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