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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大众日报

2002-04-15

  为改善环境质量,及时有效地查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近日,我省出台了《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

  《办法》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有失职、渎职等情形,将追究其行政责任,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也将给予行政处分。

  这次颁布实施的《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是我省在追究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规定上的一个新突破。在此之前,我省有关环境污染责任的追究,主要是对直接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济处罚,而对由于错误决策导致辖区环境质量恶化的地方政府领导、不履行环境义务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环保工作人员等,如何追究,缺乏具体规定。尤其是一些污染企业的领导,对经济处罚不在乎,偷放偷排超标废水,使环境保护执法效果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颁布实施,将会进一步提高我省环境保护的执法水平,改善环境质量。

  从去年开始,我省已经加强了对违反环保法规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去年共有20名责任人受到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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