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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议通过新条例保护东江水质

中国水利报

2002-04-02

  日前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东江水系水质的保护有了更为完善的法规。
  该条例对1991年颁布的《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作了较大修改,涉及政府在水系水质保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污水处理问题、水质保护经费等。其中规定,“水系干流、支流沿岸万人以上的城镇和未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的独立工业区、居住区应当设置生活污水二级处理设施。流域内各市市区应当建立生活污水二级处理设施。市区生活污水处理率在2005年之前河源市区要达到45%以上;惠州、东莞市达到55%以上;深圳市区达到70%上。”还规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养殖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搬迁,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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