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署报刊出版管理两项规章12月1日实施
12月1日,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正式实施。
新闻出版总署《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两部规章明确界定了报刊和报刊出版单位的概念,完善了报刊出版许可制度。将科技类期刊归口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在报刊创办的审批项目中增加对设立报刊出版单位审批的相关内容,使报刊创办和设立报刊出版单位的审批合为一体,明确规定报刊出版管理的属地管理原则。为加强对报刊出版全过程的监管,明确了报刊出版事后审读、报刊出版质量评估、报刊年度核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四项监管制度。规定首次明确指出,报刊可以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但是必须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此外,规定还首次明确了报纸休刊超过180天,期刊休刊超过一年仍不能正常出版的将作注销登记等三项报刊退出机制。
■报刊退出机制明确三条渠道
新规定初步建立了报刊出版市场退出机制:第一是休刊制度,报纸休刊超过180日仍不能正常出版、期刊休刊超过一年的,要撤销出版许可证。第二是建立报纸出版质量评估制度,对报刊出版单位的出版质量进行全面评估,报刊出版质量没有达到标准,或者不能维持出版的,要撤销出版许可证,目前报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正在制定中,从报纸的出版内容、出版活动以及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第三是要通过年度核验制度,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报刊出版单位,第二年开始起,就停办报刊。
■培训合格方可出任社长、总编
此外,新规定要求报刊出版从业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新闻出版职业资格条件,同时明确指出报刊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须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新任社长、总编辑须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号外”须免费赠阅且连续出版不得超过三天
新规定的一个显著变化,就是报纸“号外”的出版由以前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报纸出版单位因重大事件可出版号外;出版号外须在报头注明“号外”字样,号外连续出版不得超过3天,而且还要注明“免费赠阅”字样。报纸出版单位在号外出版后15日内,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所有号外样报。
■引用互联网内容要注明下载网址
新规定对报刊转载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报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此外,报纸发表新闻报道,必须刊载作者的真实姓名;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