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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本月起实施

首次明确图书召回制度 不合格图书必须召回

中华读书报

2005-03-07

  本报讯 记者近日获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酝酿一年多的新版《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目前已正式对外公布,于3月1日起实施。外界一致关注的图书召回制度在这里得到了明确,按照这项新规定,编校质量和印制不合格的图书必须由出版方召回。

  1997年出台的旧版《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认为,经检查为质量不合格的图书,须采取技术处理或改正重印方可继续在市场上销售,但没有召回方面的规定,也没有明确处罚的法律依据。新版《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经检查属编校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上万分之五以下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后可以继续发行;差错率在万分之五以上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的30天内全部收回;第18条规定对于印制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出版单位必须及时予以收回、调换。本规定还明确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来实施图书质量检查、管理和处罚工作。

  新版《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还增加了一项——适用的时限,明确出版时间超过10年且无再版或重印的图书,不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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