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介入批发按部就班-水电知识网-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欢迎您访问水电知识网。

水电知识网——水电知识的资源中心和服务中心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传媒集团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全国优秀出版社、全国先进出版单位、全国文明单位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合作伙伴

打造水电知识资源中心、水电知识服务中心

水电知识网»资讯»出版传媒资讯»外资介入批发按部就班

香港企业拔头筹

外资介入批发按部就班

中华读书报

本报记者 丁杨

2004-12-15

  从今年12月1日开始,有意涉足中国内地书、报、刊批发业务的外商就可以按照《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提出申请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对外交流与合作司负责外商投资批发企业的审批工作,总署对外交流与合作司对外合作处王华副处长告诉记者,目前已有香港联合出版集团及新加坡时信出公司提出进入批发市场的申请。

  新加坡时信出计划与辽宁出版集团合作成立出版物批发企业,并于今年12月1日前提出申请。辽宁出版集团是我国出版界试点改革单位,前不久国家领导人前去视察,总署对辽宁出版集团的发展非常关注。由于新加坡时信出提出申请的时候未到《办法》规定的向外资放开批发时限,所以总署并未马上批准,而是先批准了一个合作意向。新加坡时信出完全符合外资进入批发领域的准入标准,因此一待正式放开批发业务,估计很快就会进入实质阶段。

  香港联合出版集团的情况比较特殊,根据总署规定,同等条件下对台港澳企业进入内地书、报、刊批发领域优先对待。据悉去年向外资开放零售市场,首个获批准的即为台湾企业。联合出版集团是香港企业,又是中资机构,考虑到加强内地和香港出版界的紧密合作,因此该集团的申请已获批准。香港联合出版集团将在广州市设立批发企业。

  据王华介绍,自去年对外资开放出版物零售市场至今,并未对国内原有的出版物零售格局有太大的改变,但这次对外资放开批发,由于外商对批发业务更感兴趣,可以预计12月1日之后,会陆续有外资进入,目前已有许多外商来电话向总署对外交流与合作司提出咨询。

  外商投资批发领域的具体审批程序,是由申请人先向投资所在地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由各省新闻出版局将申请报到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总署有关部门根据《办法》有关条款来审核,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总署批件转到各省新闻出版局,再转到各省商务厅,由商务厅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的申办程序来进行,商务部批准后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各省级出版局发放《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最后外商到投资所在地工商管理局领营业执照,就可以正常经营了。

  对于外商进行批发业务的图书内容,《办法》规定外商从事批发业务的图书、报纸、期刊是指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也就是说外商必须经营中国境内的出版物,海外出版物不在经营范围内。

  批发对外资放开之后,总署对外交流与合作司的工作内容没有特别的变化,主要是看外商申请的具体情况,按《办法》规定执行。王华表示,目前看来不大会出现提出审批申请的外商太多的情况,所以总署暂时并未对申请的外商进行总量控制。毕竟外商进入中国市场,会有比较长的适应期,许多专家认为,外商完全适应中国的市场情况并不容易。

  对于普通读者,王华认为外商进入书、报、刊零售及批发领域后,人们购书会更加方便,海外的服务细节和经营理念会使中国读者受益,限于《办法》的规定,国内图书市场上的海外原版图书并不会相应增多。批发业务自然会对图书内容有潜移默化的渗透和影响,但总署希望这种影响更多地从学习海外先进经营理念等积极方面有所体现,如果外商的业务范畴超出了相关规定,作为出版管理部门,总署肯定会予以制裁。

链 接

  第一条 为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

  本办法所称图书、报纸、期刊是指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

  本办法所称分销业务,是指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和零售。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是指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 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 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

  外国投资者参股或并购内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是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一种方式。外国投资者参股或并购内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该企业应按本办法办理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手续。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三)有与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3千万元人民币; 五 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选自《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3年3月17日第18号令)

手机扫一扫,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