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酝酿建立图书“收回”制度
今年年初,上海译文出版社召回《俄汉-汉俄袖珍词典》,开创了我国图书“召回”的首例,引起业界关注。有迹象显示,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正在酝酿政策,将图书“收回”制度化。
新闻出版总署近日在其主办的“中国图书出版网”上公布了《关于征求〈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修订稿)修改意见的通知》,并附有《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修订稿),对1997年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作了不少修改。其中第十八条:“对一贯注重图书质量工作的出版单位和个人,以及采取有力措施,在短期内提高了图书质量的出版单位和个人,新闻出版署、地方新闻出版局可以结合图书质量检查工作给予表扬和奖励。”表述较笼统,修改为:“经检查为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上,万分之五以下,出版单位负责全部收回,采取附加勘误表等技术处理或改正重印,方可重新上市销售;超过万分之五(不包括万分之五)不到万分之十的不合格图书,由出版社负责收回,经过修改重印,并报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市发行。超过万分之十以上的不合格图书必须销毁。如发现在通报或处罚决定发布30天后,出版社仍在市场上销售已定为不合格的图书,由国务院和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原有处罚基础上对出版社加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出版社《出版许可证》。”修改后的条款明确要求出版社收回有质量问题的图书。另外,在第六条中,图书编校质量分级标准从原来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修改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即为不合格。
据了解,目前修改《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的工作尚在进行中。各地新闻出版局、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社会科学院语言文字研究所等相关部门正在组织专家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在吸收了各地专家意见后,新闻出版总署将出台新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