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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委向大朝山水电站发出最后“通牒”

长江利网

2003-11-14

 数年违法取水  屡次拒绝“办证” 长江委向大朝山水电站发出最后“通牒”

  长江利网消息(人民长江报记者 汤进为)“单位和个人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都必须办理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 这是《水法》的明确规定,并逐渐成为越来越多用水者的自觉行动。然而国家重点水电工程——云南大朝山水电站从建设到竣工,一直拒绝申办取水许可证。11月7日,长江委水政监察总队派员专程赴昆明向云南大朝山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通牒”:责令其在本月底以前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手续,逾期不办,长江委将依法实施处罚。

  《水法》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该制度推行10年来,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和支持,取得很大成效,已形成管水者和用水者的良好互动关系。目前,长江委依据国家授权已向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颁发60个取水许可证,批准年取水总量6000多亿立方米。

  大朝山水电站是澜沧江众多梯级开发中的第2个梯级,总装机容量130万千瓦。1994年被国家列为预备开工项目,首台机组于2001年12月投产发电,2003年已全部竣工。

  据了解,澜沧江上的第一个梯级——漫湾电站,早在1996年便获长江委颁发的取水许可证。大朝山电站开工后,长江委多次派人并专门行文,要求大朝山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手续。今年初又派人到该公司,告知其“办证”的法律义务和法律依据。但该公司至今仍未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在与大朝山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座谈会上,此次率队的长江委水政水资源局局长、水政监察总队常务副总队长刘振胜指出,新《水法》突出了水资源的优化配置管理,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他要求该公司尽快申办取水许可证,以维护国家法律权威,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

  长江委同时向该公司发出《关于责令限期申请办理大朝山水电站取水许可证的通知》。《通知》指出,该公司拒不“办证”,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已构成水事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通知》要求其于11月30日前到临沧地区水利局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临沧地区水利局和云南省水利厅审核后,报长江委审查批准并颁发取水许可证。否则长江委将依照新《水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罚。

  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将认真履行法律义务,积极做好取水许可证的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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